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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发布:2023-08-29 11:58,更新:2024-05-20 08:36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称“文网文”、“网文证”,是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

  1.直播类:

        直播必备,具有文化内容的传播属性,涉及到唱歌、跳舞、聊天等直播内容。


  2.音乐娱乐类:

        从事网络音乐活动,如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发行、进口及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浏览、使用、下载等行为。


  3.美术品艺术品类:

        网络艺术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将网络艺术品登载在信息网络上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等行为。



  4.演出剧节目表演类:

        通俗讲就是视频直播,做视频网址和直播类的用户必须办理,如直播网站,视频门户等。



  5.动漫漫画产品类:

        设计动画、漫画作品,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剧/短片、漫画图书、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6.展览比赛活动类:

        展览、比赛活动是针对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艺术品、演出剧节目、表演、动漫产品)而开展的在线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具有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地点场所和章程。


具有一定范围的网络文化活动。


具有合法合规的网络文化产品的来源渠道或者生产能力。


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


具有注册资金及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经营业务的100万元以上的管理技术措施(部分省份不要求注册资本)。


符合文化部的具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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