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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涉及到换发或交回原证件的增值电信许可变更事项

更新时间:2024-09-27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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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或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并不是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许可证到期,怎么办?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覆盖范围、经营主体、服务项目、网站(APP)相关事项等变更,怎么办?申请终止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怎么办?这些电信业务问题怎么处理,才算合规?

以上事项,需要向原发证机关(工信部或者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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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证续期

【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依法予以注销。

【提示】

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相关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开通业务证明:在签署关于继续经营所有业务《依法经营承诺书》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就业务开展情况(形式:分业务)提供证明材料(如:批准的业务覆盖范围及开通范围、服务产品情况、业务合作协议等等)


二、公司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调整情况:注册资本变更的,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本信息”栏目进行更新)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提示】

变更证明:工商出具的公司变更相关材料。可以是工商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工商查询的内容包含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要提交《依法经营承诺书》。具体要求: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和涉及该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认真阅读,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


三、经营主体变更

【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实务】

股东股权变更后,若引入外资股东或外资股东退出,应办理经营主体变更手续,其他情况应在系统中更新维护相关信息。

【提示】

电信企业出现吸收合并、分立、公司性质变化为内资、公司性质变化为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东比例增加或引入其他外资股东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申请经营主体的变更。

经营主体变更申请中,还需要根据变更情况,提交公司及人员情况、股东追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涉及内资持证企业引入外资、外资持证企业外资股东发生变化,需提交《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


四、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提示】

高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变更情形:扩大、缩小、替换。业务覆盖范围缩小或替换的,电信企业需要做好注销地区的用户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就此作出“我公司承诺已做好(系统判断注销地区)地区的用户善后处理 工作且在当地已无遗留用户”的承诺。


五、服务项目变更、网站(APP)相关事项变更

【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实务】

1.“服务项目变更”相关业务类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x互联网信息服务)。

2.“网站(APP)相关事项变更”相关电信业务类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APP)变更相关具体事项: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服务器放置地、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以及APP名称、APP域名(公司域名证书、公司商标证书)、APP服务器、放置地、APP 所在应用商店。

3.APP(小程序)备案:2023年8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方式:APP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提示】

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文规定的APP备案≠网站(APP)相关事项变更许可。


六、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依据】

《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 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提示】

需要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需要提交许可证遗失声明(公示)的报纸或杂志等材料。


七、终止经营

【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提示】

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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