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条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经纪
更新时间:2025-01-17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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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在演出市场上从事文艺演出经纪活动,为表演者与观众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经纪活动服务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复,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经营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设立条件:
1、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2、经营范围有“演出经纪”字样,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从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如传真机、复印机、固定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5、经营场所所在楼宇必须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并在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至少 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she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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