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合规要点分析:经营合规风险 增值电信
所谓IDC,全称Internet Data Center,即互联网数据中心,是通过互联网为集中式收集、存储、处理和发送数据的设备提供运行维护的设施及相关服务体系。纵观IDC行业的发展历程,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d一代的数据中心只提供场地、带宽等基础托管服务;第二代的数据中心则是以增值服务和电子商务作为其服务的核心;第三代的数据中心能够提供融合的托管服务,可以实时地将互联网信息、电话信息、传真信息等集成在一起,再以客户容易接受的方式提供给客户。
而横向对比,目前IDC行业的主要运营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自建机房形式提供服务的自建运营模式;二是通过租赁IDC机房或租赁工业园区改造成IDC机房为下游客户提供IDC服务的租赁运营模式;三是配合下游客户的IDC建设方案建设及运营IDC机房的需求定制模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云计算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以及数据流量大规模增长带来企业和机构对数据计算、存储需求的提升,国内IDC行业呈现高速发展的状态。但随之而来的是,IDC行业经营过程中暴露的合规风险居高不下,不少企业因合规问题而遭受重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电信业务可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者应分别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又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可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属于d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一个子类别B11,故IDC的经营者应当取得业务种类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根据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业务种类的不同,IDC业务还可细分为三个类别
经营者在申请IDC业务许可证时,应当注意业务的覆盖范围,IDC业务的覆盖范围系根据企业机房所在地范围而定。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此外,在实践中IDC业务经营者往往还涉及到ISP业务,所谓ISP即《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14类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通常而言,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小区宽带接入、写字楼宽带接入、个人上网、WIFI无线上网、网站接入、在线APP应用程序接入等网络接入业务的经营者需要取得ISP许可证。ISP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业务用户覆盖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申请IDC和ISP业务的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详见“图表二”),向我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何为“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何为“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已经作了明细的阐述,由于本文篇幅受限,就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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