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4-11-28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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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如果需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需要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果设立的是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同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但是,如果这些电台、电视台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则需要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此外,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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