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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演出属于营业性演出及如何申请举办

更新时间:2024-11-22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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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演出属于营业性演出及如何申请举办?

哪些演出属于营业性演出?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从事以上营业性演出的单位需要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如何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

1、申请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还应当额外提交如下资料:

(1)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3)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4、以上资料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提交。如果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提交。

注: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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