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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多方通信业务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发布:2023-12-15 13:49,更新:2024-11-21 08:36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2类)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哪些业务需要办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许可证?

开展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网络电话、多人语音即时通信等业务,均需要办理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受理机构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从事电信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1 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各省通信管理局),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工信部),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2 有相关电信业务从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缴纳社 保(需提供社 保缴纳证明)。

3.3 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相关制度和负责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1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4.2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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