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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 ICP证 , EDI证 , SP证 , ISP证
你的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快到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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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使用的话,做续期:

1、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27 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 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 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

(1)未开通业务(如果只开通部分业务,可以选择只为已开通业务续期);

(2)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未能提交完备的续期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续期申请;

(3)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擅自引入外资股份;

(4)违规且拒不改正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5)提交虚假材料;

(6)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包括:

A.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B.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满一年的。

如因上述第(1)(2)种情况不能续期的,公司可在许可证失效后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不再使用办理注销: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二项,必须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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