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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电信增值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4-11-29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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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或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必备条件的,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不予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目前有十省通信管理局发布过《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中提到上述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形态,具体为:河南省通信管理局、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通信管理局、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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