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电信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形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增值电信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形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3.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办
1. 终止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2. 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办程序和期限
根据规定,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
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