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条件,以下是一个清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注意,现在对注册资金无明确要求,但过去要求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主要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现在对注册资金无明确要求,但应确保无外资投资)。
办公场地证明。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当申请单位把资料准备齐全后,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受理:有关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资料进行受理。
审查:受理后,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查。
颁证:审查通过后,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证件。
四、审批机构及时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
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